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李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獨奏家室內樂基金會即財團法人新逸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團法人台北獨奏家室內樂基金會即財團法人新逸藝術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原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惟於本件聲請前,業已變更為臺北市○○區○○路○○○號8樓,有該基金會民國107年7月8日之107年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9月2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6011號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時該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