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順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順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順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線。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03.23│104.11.01-104.11.06│105.03.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46號│第6846號│第684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13│105年度上訴字第1713│105年度上訴字第171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12.21│105.12.21│105.12.21│├─┼──────┼──────────┼──────────┼──────────┤│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13│106年度台上字第1830│106年度台上字第183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2.21│106.06.14│106.06.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16號(執行完畢)│第10680號│第10680號││備註│├──────────┴──────────┤│││編號2-3定刑為1年10月、106年度執緝字第187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