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蔡昭植 被告 李林店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占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草店尾小段190-34、190-35、192-22、192-24、192-2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占用範圍面積37㎡=1,4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