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2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陞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聯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29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9日上午10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至11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鋼
材、零件等貨品,原告並依指示陸續運送如附表所示貨品(
下稱系爭貨品)至被告位於嘉義之工地予被告員工收受,詎
被告迄今仍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385,222元(含稅)拒
絕給付,為此依買賣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85,222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以出貨單、請款單為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然該等單據均為原告單方面所製作列印者,被告否認其真
正,且兩造就鋼材買賣均會先行簽訂買賣契約,原告才依約
出貨,被告就兩造有簽訂契約之部分亦均已依約付款完畢,
並無原告所指積欠貨款之情。而被告固承攬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嘉義市大溪厝二站加油站新建工程,惟就該工程之各
部,被告另又轉包予慧浦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慧浦公司,承
包嘉義縣 朴子 市二站加油站)及其他廠商,而原告所提出42
張出貨單中,其中22張簽收受貨人為訴外人 郭福安 、2張為
訴外人 賴慧滿 、1張為訴外人 黃秋陽 、1張為訴外人 徐盛旭
,其餘16張並無受貨人簽名,而訴外人郭福安為鐵工之下包
商,訴外人賴慧滿、黃秋陽為慧浦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訴
外人徐盛旭則為郭福安之員工,渠等均非被告員工,且原告
所據以請款之出貨單上更無受貨人之簽名,被告於工地現場
亦未點收有該等貨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無依據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
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
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
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
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
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3號裁判要旨可參)。
㈡查兩造間在96年6、9月間曾就鋼品供應買賣訂定買賣契約
,原告就上開契約所約定之貨品業已交付完成,並亦開立發
票,由被告付款完畢等情,有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付款
資料等件在卷可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
定。而原告供稱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均屬工程所需零件、配件
等細項,並不在上開合約書之範圍內,被告工地現場只有慧
浦公司、郭福安等跟公司叫貨,且都使用在被告工地內等語
(本院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並自承現場都
沒有被告公司的人,簽收單上不會有被告公司的人,因為被
告都轉包出去等語(本院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則
原告既知悉被告已將工程轉包他人,工地現場也沒有被告公
司之員工,則縱有自工地現場訂購系爭貨品者,顯亦非出於
被告所為,自無可能就系爭貨品與原告成立買賣關係之可能
,且原告於此亦無法提出與被告就系爭貨品確有成立買賣關
係合意之證據,其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自屬無據。
㈢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原告另主張被告業已收受系爭貨品,
縱雙方間無買賣關係存在,被告亦不當受有系爭貨品之利益
,致其受有貨款之損害,而應由被告賠付之,惟此亦為被告
所否認。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均無受貨人之
簽收資料,此有各該出貨單在卷可稽。而經傳訊原告所提出
之出貨單上記載之送貨人丁○○、甲○○,渠等分別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偶爾會送貨給客戶,
但對貨物無印象,伊大都是開自己的車,送小型物品,伊是
否有運送貨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貨品給客戶
,因為時間太久,伊不是很確定,如果是伊帶貨給客戶會給
客戶簽收,上開2張出貨單為何沒有簽收伊也不知道,印象
中有送螺絲帽等小東西給聯興公司,但不確定送到哪裡,因
為聯興當時在嘉義有兩處工地,伊記不起來有無送到朴子市
,伊送貨時如果無人在場,會跟客戶聯絡是否要卸貨,若客
戶說可以,伊就依指示放置物品,這時就無法簽傳單等語(
本院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3頁);伊原為原告
公司之送貨司機,送貨前會聯絡客戶,跟客戶說貨已送到,
並將貨品放在客戶指定地點,若客戶未在場即不會簽收,伊
送貨地點太多,不記得有無送貨到如附表所示出貨單上記載
之朴子市,但伊有印象送大型鋼材及小型零件到聯興朴子工
地,伊無法分辨收貨的人是聯興的員工或其他人等語(98年
4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是依前揭證人證詞故可認
定,出貨單上無人簽收之原因,可能係因當時現場並無人員
在場所致,然因兩造間原有其他之鋼材買賣關係,證人丁○
○、甲○○縱有運送貨品至被告朴子工地,是否即為如附表
所示之系爭貨品?依證人上開證述內容仍無從確知,而被告
堅持否認有收受如附表所示貨品,原告於此亦無法再提出其
他可供查證之證據資料,難認原告就被告是否受有不當利得
乙節業盡舉證之責,揆諸首揭說明,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
定。
㈣綜上,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就系爭貨品之買賣關係
存在,或被告受有系爭貨品之不當利得,其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尚嫌無據,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王聖源
附表:
┌──┬────┬─────┬──────────┬────────┐
│編號│出貨日期│貨單編號│品名│金額(新台幣)│
├──┼────┼─────┼──────────┼────────┤
│1│96.08.01│0000000000│(H)200×200×8│130623│
││││×12×9M││
├──┼────┼─────┼──────────┼────────┤
│2│96.08.03│0000000000│#304六角螺絲+螺帽│7000│
││││5/8\"×2-1/2││
├──┼────┼─────┼──────────┼────────┤
│3│96.08.15│0000000000│#304六角螺絲+螺帽│9050│
││││5/8\"×2-1/2││
││││#304六角螺絲+螺帽││
││││5/8\"×3\"││
├──┼────┼─────┼──────────┼────────┤
│4│96.08.20│0000000000│#304六角螺絲+螺帽│7300│
││││5/8\"×2-1/2││
││││#304六角螺絲+螺帽││
││││5/8\"×3\"││
├──┼────┼─────┼──────────┼────────┤
│5│96.08.29│0000000000│角鐵75×6.0×6M│5100│
├──┼────┼─────┼──────────┼────────┤
│6│96.10.03│0000000000│(H)100×100×6│15600│
││││×8×9M││
├──┼────┼─────┼──────────┼────────┤
│7│96.10.18│0000000000│角鐵50×6.0×6M│3160│
││││鐵管B24\"×4.0││
├──┼────┼─────┼──────────┼────────┤
│8│96.10.20│0000000000│沖孔│6290│
││││圓鐵12×560mm││
││││花紋鐵板加工││
││││4.5×670×1180×1││
││││4.5×810×650×1││
││││4.5×810×810×1││
││││4.5×790×590×1││
├──┼────┼─────┼──────────┼────────┤
│9│96.10.25│0000000000│鋼筋3#定尺│38455│
││││6M×1805M×120││
││││3.5M×3002.7M×120││
││││40×190││
├──┼────┼─────┼──────────┼────────┤
│10│96.10.25│0000000000│鍍鋅管B22\"×3.6│11040│
││││││
├──┼────┼─────┼──────────┼────────┤
│11│96.10.26│0000000000│輕型鋼150型×3.2│81680│
││││5990×85645×8││
││││5795×89120×9││
││││9140×97990×18││
├──┼────┼─────┼──────────┼────────┤
│12│96.11.02│0000000000│輕型鋼150型×2.3│50034│
││││4350×74340×7││
││││2920×42915×2││
││││935×66600×8││
││││6000×89000×8││
├──┼────┼─────┼──────────┼────────┤
││合計│││365332(未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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