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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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1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4,688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4.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8
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