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