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674號再審原告崇煜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胡方新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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