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周漢威 律師 林三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復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諸上揭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德麟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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