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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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初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許止,連續在台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之行為,業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十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有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一組,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該扣案之吸食器無法與其內之安非他命析離,應屬違禁物,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