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 凃秀惠 聲請人 江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葉豆妹 (即 黃鼎炎 之繼承人)、黃振傑(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翔 (即黃鼎炎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本件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