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0號原告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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