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之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易貸金」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債務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6年9月27日止,共累計137,493元未為清償,按「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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