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9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債務人自發卡日起至96年8月20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欠121,548元整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