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易貸金」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債務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6年9月27日止,共計115,487元整未為清償,按「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