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2樓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償勝金」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詎料債務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6年9月27日止,共計121,753元整未為清償,依注意事項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