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秩字第21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以武警偵字第09600404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22日上午8時25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太麻里鄉大王村115號進安宮廁所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現場照片7張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