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丙○○
己○○戊○○乙○○甲○○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丁○○
庚○○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期日擬就原告及 賴金城 之繼承人提出所繳款項資金來源之證明資料為調查,請兩造就此預為準備;另依卷附事證,92年11、12月間似有相關贈與稅或遺產稅之稅務執行事件,請兩造就此陳報其始末及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