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債權人 陳厚村 即鑫漙企業社上列債權人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朝順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聲請狀之狀首及狀尾皆繕打為「鑫溥企業社」,然狀尾用印名稱為「鑫漙企業社」,請具狀更正誤繕處。
二、請提出債務人朝順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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