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彬嫻 相對人 劉睿彦 關係人 劉王絹絹
劉俊朋 (即 劉永衽 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郜穗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關於「劉睿彦於106年10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劉睿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永衽於106年10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劉睿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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