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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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76號聲請人 許鴻仁 上列聲請人許鴻仁因與相對人 吳昊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鴻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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