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彥銘 、 黃品 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 黃品賜 之姓名是否正確?(依貴院所附之住院同意書、戶籍謄本所示,其姓名為黃品「錫」)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
二、依貴院所提出黃彥銘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因父母離婚協議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其父,則貴院列 顏婷茹 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