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相對人 許妤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妤婷於民國101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
4月13日起至121年4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且於101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4月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許妤婷自107年8月13日起即未再如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97,0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借據、放款明細資料、應收利息檔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妤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九智││1123││0│0│62.93│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68│九龍路53巷1號○○○鄉○○段1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7.24、二層37.24、│陽台17.46│全部││││││23地號│、四層樓房│三層37.24、四層37.24,│、屋頂突出│││││││││總面積148.96│物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