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93號聲請人 紀詔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合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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