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 賴玉鑫 被告 袁黃英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黃英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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