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劉葛亮
鍾秀雄 被告 沈慧芬
王又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兩造間之借款約定書,並無合意管轄條款之約定,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41頁),並有該約定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而被告之住所地均設籍於金門縣金寧鄉後盤村後盤山3號, 有渠 等兩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法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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