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王詩綺
王姵穎 王建豐 王建博 兼訴訟代理人 黃紫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上訴人 王典
王忠志 王忠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複代理人 董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