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秦庠鈺 被告 廖美蕙
號 蔡麗珠 劉麗觀 陳華娘 鄭鳳珠 鍾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蕙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