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吉
王慶昌李少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
89、2653、2730、291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永吉、王慶昌、李少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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