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尤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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