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尹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