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杜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