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69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陳傳傑
       張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
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
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傳傑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張玉玲住所
地在臺北市中正區,而系爭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士林區,依
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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