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89號
原 告 偉多利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沼
訴訟代理人 呂宏濤
被 告 連永達
潘雪紅 即世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雪紅獨資經營世衡企業社,惟世衡工程行
於原告起訴時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
又被告等二人住所地均在宜蘭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依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