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曾國聯曾健助 之繼承人)
       曾國凱 (曾健助之繼承人)
       曾國樑 (曾健助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謝良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
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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