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林泰地
代 理 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承廷 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