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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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得
林建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選偵字第25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建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金得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漁市場(下稱岡山漁市場)擺攤從事水產批發業,林建宇因常至該漁市場購買漁貨,遂與李金得熟識,兩人亦均有使用LINE通訊軟體作為聯繫工具,林建宇使用之LINE暱稱為「dondon」,其並將李金得之LINE暱稱取名為「大屌碰」。緣李金得、林建宇認為民國109年1月11日舉行投票之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下稱總統選舉)之選舉結果有利可圖,詎李金得、林建宇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並各自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於108年間某日,在上開岡山漁市場之公共場所,李金得與林建宇先達成協議以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由李金得開設總統選舉候選人 蔡英文韓國瑜 之賭盤,由林建宇對外向不特定人收注及相互對賭,賭盤賠率則待李金得確定後再傳送LINE訊息予林建宇做為紀錄,於108年10月9日,李金得確定開出選舉賭盤賠率之賭博方式為:
每注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蔡英文讓韓國瑜30萬至40萬票,賠率為1比1,如賭客押中1萬元,李金得即抽取水錢500元,再將9500元彩金支付賭客,反之,如賭客未押中,賭資全歸李金得所有。然李金得所開賭盤讓票數亦隨李金得自認之選情調整,於108年10月13日可收注蔡英文讓韓國瑜50萬票、於108年11月26日可收注蔡英文讓韓國瑜70萬票,以此方式自108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提供上開岡山漁市場及LINE通訊軟體之虛擬網域空間為賭博場所,接受林建宇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賭客,透過林建宇向李金得下注蔡英文讓韓國瑜30萬票至70萬票不等票數之賭注共14注,下注金額總計為14萬元,於109年1月11日選舉結果揭曉始結算、交付賭金,而聚集多數人賭博以營利,並相互對賭。嗣於108年12月24日,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另案偵辦其他賭博案件查獲林建宇,再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李金得、林建宇所犯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2人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金得、林建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院卷第43、61、64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建宇、李金得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選他卷第86-89頁、第124-127頁),復有LINE訊息截圖7張、文字匯出聊天紀錄1份(見警卷第19-24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渠等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66、268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27日起生效;然因前述條文自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後,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提高為30倍。則本次修法僅係將原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
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網路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本件被告2人本於營利意圖,以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在上開岡山漁市場之公共場所,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供不特定賭客簽賭下注及相互對賭,揆諸前揭說明,已符合「在公共場所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情形,至為明確。
㈢核被告李金得、林建宇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㈣被告2人間就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2人自108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在同一地點
經營總統選舉賭盤,持續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之財物,並相互對賭,藉此營利之數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各本於同一營利、賭博目的而為,復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顯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2人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共同經營總統選舉賭盤
,並相互對賭,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非可取。另考量被告2人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斟酌被告李金得於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而被告林建宇前於106年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罰金4千元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院卷第23、25頁)。復衡酌渠等經營期間僅2個月、營業規模不大,均未獲何利益、各自犯罪參與分工情形,兼衡被告李金得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從事賣魚工作、經濟狀況小康、有2個小孩需要扶養,暨被告林建宇自陳學歷為大專畢業、從事賣魚工作、月收入約10萬元、經濟狀況小康、有3個小孩需要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院卷第64-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2人堅稱沒有獲取任何利益等語(見院卷第43-44頁),且本件因總統選舉結果揭曉前即遭查獲,尚查無犯罪所得,此外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實施本案犯罪確實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偵查起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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