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有誠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道東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參加人有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段耀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有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有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7年8月1日取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經經濟部核准保留「有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名稱後,於108年1月10日檢具相關書件,向被告臺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案經被告審查,以108年1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541630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設立登記。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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