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許晉昌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許晉昌因散布、播送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一案,經被告內政部認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之行為,而依同法第78條第1款規定裁罰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其訴願為無理由,而以民國108年11月20日院臺訴字第108019491
7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然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原處分裁罰之金額為10萬元,核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1項,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