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馨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馨珞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馨珞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件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係為果腹,手段均為徒手竊取,各次竊得財物價值皆不高,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件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皆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為警尋獲實際發還被害人;被告本件竊取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品,雖有扣案,惟已遭其食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20頁),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見偵卷第31頁)可參,且被告至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㈡所竊得之麵包2個、冰淇淋11支、冰淇淋2桶、優酪3盒,業經被害人代理人 吳珈誼 具領,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1頁),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烤雞腿2盒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㈠2麵包2個3烤地瓜4個4麵包1個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㈡5冰淇淋1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256號被告王馨珞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馨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10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家樂
福臺南裕農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烤雞腿2盒、麵包2個、烤地瓜4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9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走出店門逃逸。
㈡又於同年月23日12時45分許,在同一地點,徒手竊取貨架上陳
列之麵包3個、冰淇淋11支、冰淇淋3桶、優格3盒(價值1,101元)放入所攜之提袋內得手後,先進入廁所食用麵包1個、冰淇淋1桶後,走出廁所,察覺到店員在注意觀察,乃將其餘所竊之未結帳商品放置在店內地上,乘機走到店外其騎乘之機車旁欲離去,為該門市店員發現而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將其逮捕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馨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家樂福臺南裕農店店長吳珈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明細各1份,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4張、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得之商品,係其犯罪所得,除已歸還被害人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檢察官吳坤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