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96年2月6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編號1所列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