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正上純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筠淇 (董事)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陳時中 (部長)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07年1月31日」,應更正為「108年1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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