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陳文魁 被告雲林縣稅務局代表人 張永靖 訴訟代理人 蘇玟迪
周明逸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
㈠、3間畜牧場於民國(下同)87年至106年10月間之使用情形(如外觀照片、內部環境照片…)等證據。
㈡、上開畜牧場如於87年至106年10月間有新建、增建或改建之情形,亦應一併說明有何新、增、改建之情狀。
㈢、原告應提出87年至106年10月間之「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三、被告應說明B、D房屋達上開要點哪幾項標準?並應提出試算系爭房屋自102年起至106年止之課稅明細(含應繳納稅額、計算方式,並以系爭房屋於87年即已存在,且A房屋達上開要點4項、B未達3項、C達3項為基礎計算)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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