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 告 陳張簡玉霞 (即 陳清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清春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
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春所得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