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57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陳婉茹
被 告 陳祥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
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