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玉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張屏甄
 被   告  邱建誠
 被   告  張玉瓊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
按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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