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凟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凟職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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