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告 張舜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朝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
8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尚有5,64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5,643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