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琮翔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勝源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3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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