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72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