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秀娟嘉亨歐洲精品服飾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娟即嘉亨歐洲精品
服飾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
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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